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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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售電業經營自律規範

大項

條目

內容

說明

售電業經營基本素養

1

中華民國再生能源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售電業公會)為促進再生能源購售電力等業務與產業發展,宣導會員符合主管機關對電業法及相關法令規範,並維繫行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自律規範。凡售電業公會會員均應遵守本規範。

點名公會與本規範存在的目的:促進產業發展、宣導會員守法、維繫行業永續發展。要求會員都應遵守。

售電業經營基本素養

2

再生能源售電業(以下簡稱售電業)應堅持公平交易、誠實信用,並於執行業務時恪遵法令及本規範要求。

要求售電業者誠信交易。

售電業經營基本素養

3

售電業應尊重同業之智慧財產與營業秘密,維護交易市場紀律,共同塑造良好經營環境。

要求業者維繫量好市場環境。

售電業經營基本素養

4

售電業作為電力市場交易者之角色,應在不違反法令的前提下,盡力滿足供應商與客戶之需求,透過交易與提供服務獲得合理利潤。

闡明售電業的利潤來源可由服務與交易

售電業經營基本素養

5

售電業應恪守對客戶與供應商之承諾,在不違反法令的前提下,滿足雙方契約約定合作事項。

強調售電業業務應以合約為基礎,並且應履行合約內容。

售電業經營基本素養

6

因應電力市場與新興能源科技之發展,售電業得依據客戶與供應商需求,在不違反法令的前提下,提供多樣化服務。

保留售電業發展新興商業模式的彈性空間。

售電業行業規範

7

售電業在宣傳和廣告活動中,應確保資訊真實、準確、全面,不得虛假宣傳或誤導用戶,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廣告宣傳的規定。

資訊透明與合法宣傳。

售電業行業規範

8

售電業應遵守公平競爭原則,不得參與任何價格壟斷、不正當競爭或其他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同時尊重合作伙伴的合法權益,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

合作與競爭關係。

售電業行業規範

9

售電業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合理規劃資金備妥,確保業務運營的穩健性和風險控制。

風險管理與資金備妥。

售電業行業規範

10

售電業在買賣電力時,應確保用戶權益不受損害,本公會不認可售電業在客戶不知情之情況下,以未取得之電量進行交易。

保障用戶權益。

售電業行業規範

11

售電業辦理再生能源電力買賣,應由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專業訓練人員負責,並提出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公司簡介
2.
購售電流程說明
3.
再生能源電力來源
4.
價格組成

界定合格售電業者應提供客戶資訊,其中「價格組成」之揭露包含規費、稅費與相關義務。詳細內容由市場委員會定期檢視調整。

註:「價格組成」的包含項目可名列:購售電價格(元/度)(未稅)、電轉供費(元/度)、憑證審查費及憑證服務費。

售電業/發電業,於需求端用戶在簽訂CPPA時,應載明上述費率並協議買賣方負擔義務。

售電業行業規範

12

售電業與用戶間應相互尊重,維護產業秩序及用戶權利,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
售電業不得任意使用用戶提供之公司或個人資料。
2.
售電業應依用戶需求制訂相對應的購電策略,不得有蓄意矇蔽欺罔、強迫購買之行為。

售電業者執行業務過程中,應確保用戶資訊保密不外流,並且傳達正確資訊。

售電業行業規範

13

售電業應遵循主管機關訂定關於實質營運之管理規範,並應自取得再生能源售電業執照後十八個月內開始轉供電能,而後每月應維持轉供。

售電業者不應空有執照而無交易實績。

售電業行業規範

14

售電業依《電業法》第66條規定,需編制並提交簡明閱報及年報。工會成員應將報告提交公會,內容包括電量銷售情況、客戶數量、銷售收入等相關資料,不得未提供報告或報告內容不完整,亦不得進行虛偽宣傳或造假行為。

當前有些售電業者應依法公示資訊並未確實執行,需由公會作為具公共性之資訊匯集平台。

售電業行業規範

15

售電業之間應相互尊重,維護產業秩序與公平競爭,不得有下列各款惡性競爭行為:
1.
以非法之手段或不正當之方式壟斷市場。
2.
以傾銷等情事打擊同業競爭者。
3.
欺詐、誆騙等不當作為之交易。
4.
以假冒偽劣商品擾亂市場。
5.
其他足以毀損同業商譽或信用之行為。

公會應促進售電業者間應正當運營與良性競爭,反對惡意互相攻擊使市場混亂。

電業法法規遵循

16

售電業除本自律規範規定外,並應全面遵守「電業法」及其相關法規,確保其業務活動符合法律要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進行經營活動。

強調售電業者應依照行業母法《電業法》行事。

電業法法規遵循

17

售電業應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培訓,提高員工的法律意識和遵法能力,確保業務活動合法合規。

售電業從業人員之專業素養應由其所屬售電業掌握與管理。

電業法法規遵循

18

售電業應及時了解和掌握法規的最新修訂情況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積極配合主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保持與主管機關的良好溝通與合作。

由於售電業高度管制特性,應主動與主管機關單位保持良好溝通,並協助宣達政令。

電業法法規遵循

19

售電業應積極參與電業法及其相關法規的修訂和完善,並為法律的發展提供建議和意見。

由於再生能源電力能源交易於國內仍屬起步階段,售電業者應積極向相關法令制定單位回饋市場實務經驗,共同創造良善與永續的交易市場。

授權公會執行罰則

20

售電業者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得先予限期改善;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各該公會理監事會,並予以公告之。

授權公會以「公告」手段遏止售電業惡意違反本規範。

授權公會執行罰則

21

售電業者如自取得執照十八個月內未轉供或而後連續三個月未轉供,違者應向公會提出書面說明,公會得令限期改善。

取得售電業執照而未轉供者應限期改善。

授權公會執行罰則

22

若遭廢止售電業執照,中華民國再生能源商業同業公會有權停止該會員公司在公會中一切賦予之權利、撤銷會籍並沒入其已繳交之入會費、常年會費等費用。

售電業執照遭廢止之售電業者應於本公會內停權,並沒收已繳交之費用。

相關檔案: 《再生能源售電業經營自律規範》